新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
到现在为止就只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公司法原理解释
答复如下:
1、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该条是对公司投资行为的一个规定,就是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甚至可以控股其他企业,但鉴于公司一旦投资其他公司就会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那么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公司作为股东只能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是属于对公司财产的保护,以避免有些大股东利用公司的财产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从而损害公司以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规定,公司为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提供担保时需要履行的一个限度和严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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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求解释
1、表决权可以理解成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5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则5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和10%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5000万股,一个股东有1000万股,则有1000万表决权,有500万股,则有500万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4000万元,则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意味着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后余额是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股本超过4000万元,就会虚增公司的净资产
为什么公司法既有司法解释二 也有司法解释四 这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只有司法解释一、二,没有四. 采纳哦
公司法解释三十四条: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如何主张“息”?
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标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做出限制甚至解除股东资格。关注公众号【国晖律师事务所】,后期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1,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当股东的出资没有完成的时候,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对债务负责任。
2,股东利用股东地位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的有关内容
我给您通俗的解释下吧, 1.公司法人,就是公司这个主体.但公司法人这个概念不是“人”.一般来说就是成立公司时候的注册人. 2.董事长,就是公司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具体工作.可以说是公司聘用来进行经营的. 3.总经理,和董事长一样,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在董事长之下.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董事长,但是可以有N多经理,负责不同范围的经营活动.
一个关于公司概念(法律的理解)
根本不存在矛盾。
第二句是《公司法》即一般法的概念
第三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特别法的概念
在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公司中,不存在股东会这个组织,只存在董事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当然选择董事会。
楼上的答者应该是没有看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是不存在股东会这个组织的。
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http://www.fl168.com/jc2003/findlaw2.asp?Lid=30039
类似的例子:
民法通则中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在合同法中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而非无效。
看上去两法的法条是矛盾的,且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不存在上下位之分,其实,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合同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合同领域适用的是特别法合同法的可撤销,在除了合同领域的其他民法领域,适用的就是民法通则的无效。两者的规定均未废止,只是在各自的领域中存在。
你的问题在于混淆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民法中这种情况非常多见,很多很多,如果你的法理跟不上,就会一团糟。
恕我自言,这是你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你要了解法理再看法条,不能看法条而法条,否则,你的法学永远就只能停留在大门之外了,学习法学不是学法条,而是学法理,法条有几十万上百万,你永远看不完的,只有学好法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背法条是学不好法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