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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公司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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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表明“有限”字样 2.注册资本不够. 3.没有公司章程 4.没有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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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2.不符,有限合伙人戊不得执行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3.符合,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乙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需对退货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对债权人的要求成立,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丁戊的主张成立,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成立.乙的主张当然也不成立,理由见上.

求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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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出资50万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B公司向A公司供应了价值200万元的手机。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一直拖欠货款。B公司无奈之下向出资人甲、乙、丙催讨200万元的货款。

问:(1) B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2) 甲、乙 、丙需要对货款承担责任吗?

答:(1)并非合法与否的问题,只是在法律没有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法法人独立的原则,A公司是独立法人,A与B之前的合同关系只约束A和B,与A和B的股东都没有直接关系。因此B只有向A公司催缴货款,不能向甲乙丙三人追讨。

(2)不需要。责任关系是这样的:A对B公司的200债务承担责任,而甲乙丙只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A承担有限责任。如果A无法清偿B的货款,B可以申请A破产,A破产清算后的财产将被用来偿还A的所有债务,其中就包括B的200万欠款。至于通过破产仍无法清偿的部分,B也不能要求甲乙丙偿还。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大特点。

(3)实践中有刺破公司独立人格面纱的理论,在此理论下,甲乙丙有可能会对B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但是根据楼主的描述,A是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这种情况很难适用该理论。楼主可以自己再搜一下

近年来典型的公司法案例有哪些?急!

你可以上法院的官网查询.例如:中国法院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网站上有许多经典案例、裁判文书可以查询、参考.

公司法案例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228万

案例分析二

(1)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答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不会追加股东个人财产。破产后,应收款可以以股东名义催收,但涉及到股东分配比例

(3)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6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案例分析三

(1))《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2)《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

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法中公司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1、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

3、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案例1

按公司法执行的话,职工入股是自愿的,再次入股,没有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 在线等答案 帮帮忙!!!

甲乙丙丁的出资不合法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总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丁应当补足差额或者削减相应股份 丙应当赔偿专利权人 甲乙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不正确.1、除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要支付法定补偿金;2、剩余财产应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案例探讨!!!

根据你所述情况,本案例中公司股东只有7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法人股东即工会,职工只是作为工会持股会的会员,通过对持股会间接拥有公司的分红利益。因此:

1、上述员工(已辞职的)由始至终都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工会持股会会员,其在职期间的分红收益是通过公司向工会分红然后工会向持股会分红的程序实现的,即上述员工在职期间所得分红实际上是工会持股会的分红。按照《持股会章程》,员工离职后,应当转让持股会的会员权益,但此转让应当通过一定的手续和对价实现。因此,如果上述员工离职后已经办理上述转让手续,则其离职后不应获得分红。

2、《持股会章程》是工会组织通过合法途径成立的,应当遵守。

3、不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诉讼经过两审后,裁定直接生效,原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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