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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管理办法2021)

求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求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的业务方面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流程的严格控制和风险的分析预警,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承担的是风险.很多担保公司考虑借助信息化的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管理水平.应用担保软件对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对风险进行评定,不妨考虑一下.如需详细了解可通过扣扣14288829 互相交流.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

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管理员.

信用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以上文本来自《中华文本库》之《信用管理制度》专栏。如需更多相关文本,请自己去该专栏查找。

http://www.wenben114.com/DownDir.asp?ClassID=295

http://www.wenben114.com/ArtDir.asp?ClassID=9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能告诉我吗?谢谢

1、担保业务(各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文件; 2、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 3、各部门人员表; 4、各业务岗位职能说明; 5、集团对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6、分公司/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定文件; 7、项目风险控制办法; 8、各业务品种在担保过程中使用到的表格文件(集团总部的 和 分支机构的); 9、当然还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共性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无法提供,请谅解.

谁有担保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跪求啊….

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应该没有什么其他特别的,主要就是一个业务额度授权及项目审批上报流程的问题,很简单.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企业及分公司发展状况指定就可以了,大部分业务管理制度、评审标准、收费标准都是相同的! 另:请在百度搜索 “中小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豆丁网” ,这个比较详细,应该能有些帮助·· (链接贴出不来)

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融资性担保机构就是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七部委颁发文件及根据省市等文件政策等取得的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和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且经营范围中很明确是融资担保、票据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就是按照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银行开展联合融资担保、工程担保、诉讼担保、民间资金借贷担保等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资质经营,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等级证书。包括和政府职能机构的批复及入围资质证明,只有在这种经过规范、标准、程序化的完成资质认证的担保机构才是真正的合法合规的担保机构,也是区别带有担保字样的其他担保机构的本质区别。市场上出现的某某投资公司、资本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融资公司、融资服务公司、融资咨询服务公司等一般工商注册的公司,这些机构是完全不具备担保资格的。

担保公司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是怎么分类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经营范围的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必须先到省金融办申请许可证后方可注册,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只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就好。

银监会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个具体标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说的是同类型的公司,但去工商局办理注册,性字肯定去是不用写的。

所谓融资性担保即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其他的什么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目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只可经营履约担保业务。

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区别在于:

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小,只可以在投资业务范围内,范围很好,没有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广,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包括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融资性就是资金可以在外面融资,也可以以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

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1、为中小企业提供货款;

2、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

3、项目融资;

4、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

1、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经营业务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注: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担保公司的分类

今年银监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个具体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说的是同类型的公司,但去工商局办理注册,性字肯定去是不用写的. 所谓融资性担保即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其他的什么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目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只可经营履约担保业务. 也就是经营范围的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必须先到省金融办申请许可证后方可注册,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只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就好.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和部门。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原始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变卖,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的各种原始记录格式、内容的填制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2.计量验收工作:公司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及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计量验收制度,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3.定额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定额,参与考核修订。   4.内部计划价格工作:财务中心牵头负责公司内部价格的制定工作,根据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种产品、在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计划价格。   5.财产清查工作: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处理,都要履行严格的报批审核手续。每年11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工作,及时处理财产变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 本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企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公司财务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及进、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二.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 取之合法,使用合规;   2. 开源节流,讲求效益;   3. 内部牵制,防范风险;   4. 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金筹集:   1.公司倡导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期、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   2.资本金的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批准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得弄虚作假;   3. 款应根据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的投资回报和还款来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第九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1.内部牵制   (1)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   (2)出纳不得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及管理往来帐,不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   2.财经纪律   (1)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   (2)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3)出纳必须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   (4)外汇的收入、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2. 现金等价物   短期投资的购入或证券帐号的开设必须遵守证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第十一条 结算资金管理:   1. 应收帐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入帐有据,处理合规;   (2) 跟踪管理,掌握动态;   (3) 清理及时,回款迅速;   (4) 节约资金,力戒损失;   (5) 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 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销售成立的有关条款;   (2)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和文件;   (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规定经批准,附件和手续齐全。   3. 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4. 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   三.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以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不超过净资产的50%的比例内,进行投资;兼并、收购、租凭其他企业的股权;购入一年内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均构成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应以投资时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定的金额计价,即成本法计价。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资总额等并妥善保管。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差额,应采用直线法在债券续期内分期摊销。对短期投资或者说长期债券的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正确计算损益。中期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此项降低的差额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此差额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在20%以下的(不含20%)的采用成本法,股权在20%-50%的采用权益法,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管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项目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资的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投资档案,按照投资对象、反映和记录自该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和有关费用)和投资回报(实现上交利润)对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四.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建造、增加、出售、减少、盘存、计价等作出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   1. 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   2.全过程监控:从采购、生产耗用、出售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   3. 综合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   4. 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帐三分管原则,不可同一人单独完成。   5. 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   第十八条 物资增加:   1.企业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生产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   2.采购、生产、加工、盘盈及接受投资、捐赠或债务重组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   3.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验收;   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企业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   第十九条 物资减少:   1. 不论什么原因发出和减少物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   2.存货减少应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计价;   3.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   4.盘亏、报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5. 生产耗用物资应按企业生产计划、消耗定额规定,使用凭证、办理手续,产品报废补料应有质检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物资保管和盘存   1.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帐务记录正确、手续完备、库房整洁安全及资金定额负责;   2.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并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符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应扩大抽查面;   3. 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和业务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或借用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资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2. 按企业确定的会计政策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成本管理和原则:   1. 经济效益的原则: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标;   2. 全面管理原则:即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员管理;   3. 责任制原则:责权利相结合以责为中心,赋以相应的权限,完善内部授权制度,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4. 科学管理原则:科学的分析、预测,有效的防护性控制和过程控制,避免盲目性单纯的事后算帐;   5. 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是归口总管单位,各项指标应按业务性质、 级下达落实各部门、各工段直至个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体系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六. 内部稽核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增值和经营业绩真实,信息数据正确,企业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权限, 财务部门相应设置稽核人员或岗位,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   1. 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   2. 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 对银行及票据保证金帐户进行核查;   4. 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帐实相符等情况稽核;   5. 重要票证管理情况核查;   6. 其他必要的内容。   注:若有邮箱,可以以WORD的形式发给你,另外还有财务岗位责任制度。   抱歉,也只有这些,其实也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制定。

担保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范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办法的集合,是管理控制措施的综合体现,是管理者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设计一个基础好、结构佳、适用强、易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需要做大量工作,而随着客观情况和管理控制手段的不断变化,对管理控制内容也需要不断加以补充、修订和完善。因而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完善的过程中,应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体例设计应能满足修改完善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体例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骨架,如果考虑不周、设计不好,会有可能因某种变动或修改而对整个制度体例伤筋动骨,以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非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是不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因此,对体例设计就应充分考虑它今后能适应不断修改完善的需要。比如,根据管理需要增补或删除一些业务流程、控制步骤或控制点,调整某些控制方法,完善某种控制手段等等。仅以内部控制制度条目的编号排序为例,体例设计中运用诸如1.1、1.2、2.1、2.2……等排序方法,就可较好地解决对业务流程、控制步骤和控制点随时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的需要。另外,在文字描述方面,凡属普遍适用的内容,如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方法,尽可能在制度大纲中描述,而不宜在业务流程中描述。对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变化的方法及运作要求等,可以在文体大纲中采用指向的方法加以明确,如“参见某某方法”、“执行某某规定”、“另行制定”等。对内部控制制度体例设计作上述考虑,无外乎是确保制度整体结构在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以适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情况。   2.流程设计应与企业控制目标相适应   针对控制目标,业务流程可以有多种设计思路和方法,如:按会计科目设计,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等。按会计科目设计,是以会计科目为基础,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行为等进行控制;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是以经济事项为基础,结合管理部门和管理行为对经济事项进行控制;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是以管理控制主体为基础,结合经济事项和管理行为对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控制。无论按照哪一种思路和方法设计业务流程,都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都有交叉或重复的内容,需要设计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控制目标,进行比对权衡。在上述三种模式下,可以单一模式进行设计,也可以两种以上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设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对交叉或重复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否则会在检查评价过程出现重复计分或重复扣分的情况,这样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这里有两点还需提及,一是在进行流程设计前应对企业现有经济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整合与提炼,避免因经济事项不同但控制过程和控制手段完全相同的业务重复设计流程,进而使业务流程显现出分类不清、杂乱无章的情况。二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之初,由于经验和认知程度所限,以及经济业务未定型(如改革调整和业务变化)等原因影响,致使出现有些业务流程暂时还难以着手设计,或是虽然能够设计但难免有纰漏的情况,这正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增补和完善而应努力去做和不断去做的工作。   3.控制步骤与控制点设计应关注重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业务流程就是一个业务链,这个业务链可能是自成一体的闭环,也可能与其他流程连接后形成闭环。在这条业务链上,按照管理行为属性可以分割成若干段即流程步骤,每个步骤又可以分割成若干执行点即控制点。若将控制步骤与控制点在一个流程中进行细分,可以分出很多,好比一个人从甲地步行到乙地,每一步都可以设为控制点并分出若干步骤一样,若不加分析地按照自然状况去设计,业务流程将会很冗长,点位过多则会使控制点分值普遍偏低或过小,重点不突出,同时给检查评价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建议忽略那些既无关紧要、又无特殊要求的一般作业点,强化那些管理要求的重点、关键点和“拐点”,并将这些点进一步划分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同样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控制点分值设计上,赋予关键控制点以较高的分值,以突出和强化重点,进而引导执行者和管理者提高对控制重点的关注程度。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使流程设计重点突出,也可以使业务流程设计和检查评价工作相对简化,提高检查评价工作的效率。   4.控制点设计应与控制点检查相结合   内部控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管理环境、管理条件和管理手段的变化而变化。内部控制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有可能被实际控制中更加严格合理的要求打破,因此需要对制度规定的控制点进行修订或完善;相反,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是先进合理的,则实际控制方法必须遵循制度规定。制度规定的调整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这是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辩证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检查点设计应与制度规定的控制点一致,若制度设计本身尚暂时存在一定缺陷,对控制点的检查设计就不能拘泥于现行制度规定,而应根据管理实际进行设计,进而以此为基础对制度规定进行修订或完善,以使两者进一步相互一致。控制点设计与控制点检查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控制点设计时注意结合控制点的检查。   控制点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管理控制要件。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有管理控制手段,就应有相适应的管理控制要件,管理控制要件是实现一定管理控制手段的有效载体,是充分必要条件。检查评价实际是根据经济业务事项针对管理控制要件及其关联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管理控制要件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检查评价的关键之所在。管理控制要件一般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单,会计记录,工作台账,工作记录,执行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纪要,处理依据,相关批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控制、约束与限定手段。   5.岗位不相容设计与控制权限的设定   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要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精髓。内部控制就是强调对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办,必须要有牵制、制约和相互监督,以确保一项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全程贯通,实现管理者管理控制的目标。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设计,必须满足控制目标的需要,同时兼顾工作效率问题。在这两者中,满足管理控制要求是第一位的,万不可只因考虑工作效率,而削弱相互牵制和监督的作用。企业在岗位(职务)不相容设计中,可能会因为人员不足或定编所限难以设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设计可以有几种方法,如:可以在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也可以在不同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等,目的就是要做到不相容,做到相互牵制和相互监督。   对控制权限的设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区分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控制权限时,对于必须经由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后才可审批;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某一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必须由法人代表或该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对于某些允许授权审批的重要事项,可以实行授权审批形式,但制度中必须明确不能因为被授权人的不同而将授权人的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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