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是什么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依扬的法律条文是: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是什么?
你好,就是不认可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公司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
公司人格否定的内涵是什么?
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如何解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这是因为在破产时,只以出资额对外承担债务,而实际债务的产生有可以是因为债务人将资产和利益进行了合法转移.(比如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别人财产,而这个别人是自己的朋友等)所以有如此一说.
法律上如何判断公司人格权之否认
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没有司法解释啊
公司法总共有4个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一部分有阐释.
请问哪位专业人士能帮我分析一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试举一例….
如公司倒闭.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前文提到,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本文结合美国公司法制度谈一下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看法。 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另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公司的成立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有的公司成立还要经核准才可以登记) ,公司就成立并有效存在。公司在设立登记至注销登记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适用人格独立制度,而再这一期间之前或之后,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谁此时以公司名义进行了活动,就应当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几个人进行了活动,那么他们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是指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认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应被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之一。公司乃是营利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是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避免自己不应有的损失,而在此行为中公司股东却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其目的在于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股东在主观上是非善意的,是无诚信的。另外,此种行为也是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此看来,公司股东的自损行为主要目的并非是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十分广泛,依据美国公司法规主要包括:(1)子母公司的经营导致利润归于母公司而损失归于子公司;子公司自始至终仅表现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不履行一般公司的常规手续;子公司实际上从事同一经营活动,且涉案公司资金不足;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区分母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或不能区分兄弟公司的经营活动;两个公司共用一套董事人员和经理、财会人员、法律顾问;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以上几种情况主要是股东通过损害子公司的利益,并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保全母公司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或母公司的民事责任,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2)公司股份不明确;公司不按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公司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公司财务记录或财务帐目保管不善;公司股东超额分红。以上各种行为并非子母公司间利益的转移,但仍属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其受益者是公司股东个人,因此,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法院否认公司的人格,向原公司追偿。
公司财产不足是指股东并未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资产因未达到合理范围,无力承担债权人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
公司资产不足仍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是因为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公司以资产作为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资产应达到合理的范围,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并非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自身利益的结果,但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却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特别是善意债权人。
在认定公司资产是否充足时,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司资产的合理范围,公司如果达不到此范围,就有被否认人格的危险。依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产“应当依据具体经营的性质和经营的风险而定。”进一步说,公司资产不足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营事业的性质及经营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如甲公司从事汽车经营,但其资产却远小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费用,则视为资产不足。在这里我们应当将公司资产不足与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区分开来,并非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就可以确认为资产不足,正如前面所讲,公司资本充足与否是以经营的性质和风险而定,它的确定标准应该是经济方面的,而非法律方面的。
另外,公司资产不足应有一定时间标准。我们以为在决定公司资产是否充足,是否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时,应以特定法律关系成立时为标准。如公司A与B进行交易,A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公司资产充足,但其后因正常的经济损失资产不足,则不应以资产不足处理,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如果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资产不足,则B完全可以以公司A资产不足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否认A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既然债权人并为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有利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正如前文所说,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是正义,特别是个别正义,如果作为个别正义表现形式的债权人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法律就没有必要去修正社会的一般正义来实现个别正义。因此,债权人客观上受到损害是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
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什么?
你好,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由于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主要依靠司法审判的实践作出的一些解释。因此,应当从具体的个案中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逐步的完善相关的立法。下面列举的一些情况,有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有的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9条仅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关于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