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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发布。

《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记

担保机构设立

担保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三、融资租赁的优缺点分析1融资租赁的优点1)从出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1)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管理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交银租赁将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定义

如果有错,应该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税2010年13号售后回租所有权必须转移吗

近来视野论坛的专家们都在为“融资租赁公司”鼓噪和打不平,声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并声称总局2010年第

13号公告与财税[2013]37号文有冲突,强烈要求废止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我估计这些专家们根本不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贯税收待遇,特

此发文扫盲: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待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个金融业务的扩展,“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依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1、由银监会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企业,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

2、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3、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根据银监会2007年第1号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同时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自然,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经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

“金融租赁公司”。

财税[2013]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

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从以上税收文件的规定我们得知道: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别人的);

而财税[2013]37号文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自己的),两个文件相互没有交集,相互没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差额纳税的规

定。

即,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按“贷款”业务处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融资人名义上的抵押进行融资并支付借款利息(该资产认定没有发生买卖交易应税行为,不征税)。

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当“售后回购”业务处

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销售给融资人,最后以分期方式从融资人“买”(本金+利息)回来(该资产认定发生了两次买卖交易应税行为,征收

税)。

不要觉得奇怪,税收法规本来就如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虽然行政管理和会计处理上都是按金额企业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并不承认它们是金额企业,也不允许它们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认可由经银监会批准的企业才是金融企业。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享受财税[2013]37号所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不符合行政许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现在专家们在为“融资租赁公司”叫嚣,想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财政部在讨论研究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经营?办理条件是?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资投资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3、至少有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 建议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有返税政策.时间:需要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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